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及相关会议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相关行为,县政府拟订了《蕉岭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和《蕉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草案)》,并进行了意见征求和草案修改工作。现对修改完善后的2份草案再次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7年2月16日。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7863269;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jljrb@126.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蕉岭县金融工作局(邮编:5141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蕉岭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征求意见”。
特此公告。
蕉岭县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0日
蕉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精神,我县被国家确定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为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创新金融服务方式,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解决农村融资担保难问题,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相关行为,根据《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银发〔2016〕79号),《广东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粤府函〔2016〕87号),以及《蕉岭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蕉府办函[2016]1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或通过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承包,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享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指抵押人将其合法取得的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作为债权予以担保的行为。
第二章 抵押对象、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四条 抵押对象是指以合法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农户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用于办理抵押: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依法登记,并拥有具备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材料;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关系清晰,符合“依法、自愿、有偿”的土地流转原则;
(三)有合法的承包、流转经营协议和手续,有效期限不低于3年,且不超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承包期限;
(四)经营土地没有改变农业用途;
(五)贷款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抵押:
(一)权属不清,有争议的;
(二)未经依法办理登记,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明的;
(三)已依法公告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的;
(四)因公共利益需要,土地已被依法规划征收或征用的;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六)法律法规或土地政策所禁止的违规违法用地。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必须用于借款人开展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流通等现代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的80%。
第九条 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周期和实际经营需要确定,但不得超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承包期限。
第十条 贷款利率。贷款金融机构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结合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自主确定。
第三章 贷款流程
第十一条 贷款金融机构以“办理自愿、风险自负、收益自理”的原则,自主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发放。
第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操作程序:贷款申请(申请人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有关资料)→贷款调查→抵押物价值评估→贷款审批→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款归还。
第十三条 贷款金融机构应把好贷款用途关,防范信贷风险和用地政策风险。
第四章 评估、登记、注销
第十四条 贷款形式由借贷双方约定。单笔贷款金额超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认定价值的,可以采取其它担保方式作为补充。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个人提供补充担保。
第十五条 申请抵押贷款额在20万元(含)以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认定原则上不需要评估,可以由借贷双方参照当地市场价格自行评估或协商确定,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评估费。
第十六条 申请抵押贷款额在20万元以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可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进行评估,也可由借贷双方自主约定抵押物价值。
第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的评估应综合考虑土地所在区域、种植、养殖品种、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租金实际支付剩余期限、流转价款、支付价款、地面作物的预期收入、受让双方意愿等因素。评估的一般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年租地平均净收益×经营期限+地上(含地下)附着物价值。
第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机构为蕉岭县农业主管部门。镇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协助做好抵押登记的相关基础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镇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备案确认的土地经营权拥有人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明材料;
(三)地上附着物价值情况说明;
(四)抵押合同;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
(六)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身份证明要件;
(七)抵押物的评估报告或评估确认书;
(八)抵押登记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委托代理人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条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部门应于收到申请材料5日内办完登记手续,并向抵押权人出具抵押登记,发放他项权证证明,交由抵押权人保管,同时将抵押情况告知所在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
第二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抵押合同下的贷款全部还清后,抵押人应及时持还款证明,到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登记部门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
第二十三条 登记机关应以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确认的抵押物价值进行登记,不得要求另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流转,登记部门不得为已办理登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要求变更或注销抵押登记的,必须由抵押权人出具债务履行完毕或同意变更、注销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 抵押权消灭的,应当注销抵押登记。
第五章 风险处置
第二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作为抵押物的,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其价款超出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抵押人清偿。
第二十八条 建立风险缓释机制。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立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生风险时,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在本县区域内首期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有:蕉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农业银行蕉岭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蕉岭县支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蕉岭县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蕉岭县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蕉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下简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开展,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分担机制,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以及《蕉岭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蕉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建立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缓释机制,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立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村级基金”),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承贷金融机构、村委会三方协议制度,对“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本息损失按三方协议进行补偿。
第三条 “村级基金”的补偿对象为开展“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服务的金融机构,其他从事“承包经营权”抵押服务的非银行机构(含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根据工作推进情况择机纳入。
第四条 “村级基金”的补偿范围:贷款银行按照《蕉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在设立“村级基金”的行政村的该村域内符合条件的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实行“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
第二章 补偿标准
第五条 “村级基金”来源由以下几方面构成:
(一)县财政部分出资。“村级基金”筹集鼓励镇村自筹为主,县财政按镇村自筹实际到帐额等额出资,每个行政村由县财政出资部分不超过10万元。
(二)镇村自筹资金。
(三)“村级基金”账户的利息收益。
(四)其他资金等。
第六条 符合“承包经营权”条件的抵押贷款出现本息损失或部分损失,经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后给予补偿,补偿比例不超过贷款本息损失的50%。以行政村为计算单位,当补偿总额超过“村级基金”总额时,超出部分不再办理补偿。
第七条 贷款银行获得的补偿资金用于弥补对应贷款项目损失。
第三章 补偿资金的管理
第八条 村委会是“村级基金”的管理单位,负责“村级基金”的筹集、管理、初审和最后确认补偿;镇政府协助村委会做好“村级基金”的筹集、管理,与县农业局联合做好审批补偿工作,负有监管责任;县农业局负责对申报的补偿材料进行现场核实,并向镇村提出补偿意见,同时负责资料收集、汇总上报、统计分析等日常工作;县财政局对“村级基金”运行进行监督;县金融工作局负责收集汇总全县银行“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损失情况,及时向镇村反馈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村委会对“村级基金”实行封闭运行、动态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四章 补偿申报条件、程序
第十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贷款损失,经审批后可获得“村级基金”补偿:
(一)“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合法合规;
(二)贷款符合《蕉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三)贷款用途为在蕉岭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农业开发和农业经营等;
(四)借款人在银行的贷款本息符合银行有关坏账损失条件确认为坏账损失的;
(五)贷款银行履行了债权人催收义务。
第十一条 “村级基金”补偿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核和审批。
(一)报案。借款人在贷款期内生产(经营)项目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时,在第一时间分别向村委会和贷款银行报案。村委会和贷款银行要对借款人报案联合进行现场调查,并将相关情况备案。
(二)申报。贷款银行在贷款逾期经确认净损失后,按“承包经营权”抵押内容向村委会申报。
(三)初审。村委会对贷款银行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详细审查有关单据、凭证、数据和贷款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报镇政府和县农业局。村委会要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审批和确认。镇政府和县农业局对村委会报送的资料联合进行合规性审核,对农业经营主体生产损失进行实地核定,并对借款人进行问话调查,作出风险补偿标准,签署意见后,送村委会确认从“村级基金”开户银行从封闭的专户上向贷款银行拨付补偿资金。镇政府和县农业局对作出的风险补偿标准合法性负责。
(五)统计和备案。贷款银行负责统计本行的农村“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损失情况,对已作补偿的贷款损失相关数据和资料分别报送县金融工作局、县财政局备案,并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贷款银行申报贷款本息损失补偿需向相关单位(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文件;
(二)借款借据、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表(复印件);
(三)贷款逾期催收相关证明(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暂不受理或申报中止:
(一)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期限未达到6个月以上;
(二)贷款银行对已逾期贷款未进行催收;
(三)贷款项目银行审查中出现不利于资金回收的重要事项疏忽或遗留;
(四)申报资料不齐全。
第五章 补偿资金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为防范“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减少损失,以行政村为计算单位,“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不良率达10%时,贷款银行应停止发放该村新的“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第十五条 加强“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防控。将镇政府和县金融工作局、县农业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开展抵押风险防控情况纳入目标考核,明确责任,协助村委会落实防控措施,确保“承包经营权”抵押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农业局、县金融工作局、镇政府等部门在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估全县“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损失补偿金使用与监管情况,并于次年3月底前向县政府报告全县上一年度风险补偿金使用与监管情况。
第十七条 “村级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将“村级基金”的管理,纳入相关农业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对弄虚作假和套取挪用补偿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全额收缴“村级基金”外,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金融工作局“村级基金”拨付、筹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蕉岭县金融工作局、县农业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用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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