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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蕉岭县“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实施办法(草案)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5-09-22 17:36:28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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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蕉岭县“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

实施办法(草案)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促进农村普惠金融工作决策部署,围绕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农业增效,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培育农村金融市场,优化农村金融环境,激发农村金融活力,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和政策支持力度,为农民致富奔康提供保障。县政府拟订了《蕉岭县“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实施办法(草案)》,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5年9月28日。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7863269;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jljrb@126.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蕉岭县金融工作局(邮编:5141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蕉岭县“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实施办法(草案)》征求意见”。

  特此公告。


                 蕉岭县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2日


蕉岭县“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实施办法(草案)


为推进全县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落实农村普惠金融措施,加大对农村、农业和农民(以下简称“三农”)的投入力度,创新政府部门、银行和保险公司三方共同合作服务“三农”模式,县政府决定推行“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项目。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实行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建立以政府农业产业政策为导向,以政府财政投入的担保基金作担保,以银行贷款投入为基础,以保证保险作为保障,构建共同控制和分散风险的“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体系,为解决农户贷款难构筑融资平台,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设立“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担保基金

首期“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担保基金额度为500万元,由县财政投入,用于为本县农业企业和农村种养专业户向合作银行申请免抵押和免保证金贷款提供担保,担保基金由县“政银保”合作办公室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管理,接受县审计部门监督。

三、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一)贷款对象。在本县辖区范围内符合本区农业产业导向的从事农业生产、加工、流通和农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优质农业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和种养专业户,均可申请成为贷款对象。

(二)贷款条件(对种养专业户不作下列2、3两项条件要求):

1、符合本县产业政策和现代农业发展方向;

2、在工商、税务等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在本地纳税的农业企业;

3、经营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资产负债比例合理,资信度好,具有连续盈利能力和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4、在当地合作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5、没有任何未解决的法律纠纷和不良信用记录;

6、所参加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其成员年度到期贷款本息还贷比例达到有关标准,不达标的不能参加下年度的贷款;

7、必须参加“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保证保险。

四、办理程序、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办理程序:

1、申请人自愿向所在镇“政银保”办公室提出贷款申请,镇“政银保”办公室进行资格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合作银行进行业务受理和贷前调查;

2、合作银行收到镇“政银保”办公室递交的贷款初审资料后,进行贷前调查、审查审批,符合条件的核定贷款额度及期限,并出具《“政银保”贷款审批意见书》送县“政银保”办公室审批;

3、县“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联席会议授权办公室负责审批,批复同意后出具《担保承诺书》,并将贷款《担保承诺书》和审批资料送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

4、合作保险公司收到县“政银保”办公室《担保承诺书》和审批资料诺书》和审批资料后进行核对,无误的出具保单,并将保单送合作银行;

5、合作银行收到县“政银保”办公室《担保承诺书》和审批资料,以及合作保险公司保单后通知申请人办理放款手续。

(二)贷款额度。合作银行发放“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总额度不超过担保基金总额的五倍。根据各经营主体、种养专业户的资信情况,分别确定授信额度,单户贷款最高额度不超担保基金总额的10%。

(三)贷款期限和利率。“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期限根据经营周期和预期可还款现金流量确定,一般不超过二年,如遇特殊情况,经合作三方一致同意后可适当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五、贷款的逾期赔付、追偿分配和追偿责任

(一)贷款逾期的赔付和追偿分配。“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实行政府、银行、保险机构三方合作,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相匹配。合作保险公司开展“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保证保险,保险保费按贷款数额的2%收取,保险保费由借款户支付50%,县“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担保基金补助50%,每户借款户年度补助保费总额不超过0.5万元。合作保险公司的年度承保利润(承保利润=所收保险保费-赔付金额-成本)超过年度保险保费10%的,下一年度的保险费率作适度下调。合作保险公司每笔赔付免赔额为贷款数额的20%,赔付最高限额为年度保险保费总额的150%。当贷款(指贷款本金)发生损失时,免赔部分由合作银行负责承担,在合作保险公司年度赔付总额内,合作保险公司承担其余损失;年度赔付总额超过最高限额时,超额部分由合作银行承担30%,县“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担保基金承担70%。贷款利息损失全额由合作银行承担。赔付后,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县“政银保”合作办公室联合负责向借款户追偿逾期贷款,追偿成功后,三方按各自的已赔付比例进行分配,同时县政府也在每年年初根据基金情况进行注资,保持担保基金账户余额不少于500万元。

(二)贷款逾期追偿的做法及责任。贷款户贷款逾期出现后,合作银行要及时将信息通报给县 、镇“政银保”合作办公室、合作保险公司,县、镇“政银保”合作办公室要根据贷款逾期的情况,协调指导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积极做好劝导催收工作。如遇个别有意逃债或确因经营失败而无力偿还贷款的贷款户,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要采取法律途径追讨。贷款本金逾期后三个月,借款人仍然未能偿还贷款本息的,合作保险公司应在收齐合作银行的索赔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办妥理赔手续;超过合作保险公司赔付金额的应由县“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担保基金承担担保责任的本金,需在合作保险公司理赔后10个工作日内承担担保责任。当逾期贷款余额超过保险公司累计最高赔付余额与“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担保基金赔偿资金余额之和的80%时,合作银行暂停发放贷款,对于暂停之前已经发放的贷款,依照合作协议约定继续承担相关责任。

六、工作机构和主要职责

成立县“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联席会议和工作机构。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分管农业的县领导担任,联席会议成员由县府办、县委农办、县农业局、县扶贫开发局、县财政局、县法制局、县金融局、人民银行蕉岭支行、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各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研究决定县“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重大事项以及进行申请贷款项目会审,可以授权县“政银保”合作办公室审批、确认贷款担保。

工作机构由政府部门、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三个层面组成:

(一)政府部门。县“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联席会议下设“政银保”合作办公室(设在县委农办),负责制订“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各项政策;组织、协调、推动、监督全县“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工作,负责县“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负责经县“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联席会议授权的贷款审批和担保确认工作。各镇相应成立“政银保”合作办公室(设在镇财政所),主要负责贷款项目的初审、推荐和协助贷款追收等工作。

(二)合作银行。合作银行的条件:在蕉岭县范围内注册登记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信誉良好、风险控制严密、配备专业人员,与保险机构开展信用贷款合作经验者优先考虑。其主要职责:负责对贷款项目进行调查和评估,对经县“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联席会议会审推荐的项目发放贷款并进行贷后管理。

(三)合作保险公司。合作保险公司的条件:在蕉岭县范围内注册登记,信誉良好、风险控制严密、配备专业人员,有开展农业保险者优先。其主要职责:负责开展“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七、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政银保”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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