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规要点:企业环境信用修复三大利好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将失信信息按严重程度分为三类:轻微、一般和严重,并设置了不同的公示期限。
警告、通报批评、较小数额罚款等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即使确有必要公示,最长也不超过3个月,且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

新规将失信信息具体分类标准的界定权赋予了行业主管部门。
参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九条,较大数额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指人民币20万元以上。
如果未来生态环境部制定的分类标准与这一规定相衔接,企业受到20万元以下罚款、不涉及没收非法财物的,将有望适用“轻微失信不公示”的利好规定。
现阶段,企业环境信用修复的申请渠道存在地域差异:有的要跑生态环境局,有的要找公共信用服务中心,还有“信用中国”网站或政务服务平台等多个线上入口。
按照新规,企业只要满足4项基本条件,就可提交材料申请信用修复:
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已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行政处罚等规定的义务;
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其他要求(如有)。
1. 实操流程:从核查到办结3步骤
新规生效之后,企业环境信用修复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自行在“信用中国”官方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进行申请。

企业申请信用修复必须秉持诚实守信原则。按照新规,以下行为将被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提供虚假材料;
信用承诺严重不实;
被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
而虚假修复将导致相关失信信息3年内不得申请修复,甚至可能被公示期满后自动停止的时间更长。

因此,企业申请信用修复,无论是自行办理还是委托第三方进行代办,都应注意对提交的信用修复材料进行审查,避免因疏忽大意或其他原因,导致被认定为虚假修复。
03 制度展望:企业环境信用管理的完善与衔接
2013年《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出台至今已近12年。实践中,各地方对环境信用动态管理和修复机制进行了多种探索,但目前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环境信用修复制度规定。
2024年9月,《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环综合〔2024〕62号)已提出规范环保信用评价,健全企业环保信用修复制度,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引导企业“纠错复活”,帮助企业“应修尽修”。
随着此次《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出台,生态环境部是否会以此为契机,组织修订并出台正式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制定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领域失信信息分类标准,实现与国家信用修复体系的有效衔接,值得关注。
信用评价的核心目标是“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而信用修复则旨在为主动纠错、履行义务的企业提供“纠错复活”的路径。
当前,部分地方规定在环境信用修复机制设计上,没有区分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企业失信行为修复后,其信用等级可直接恢复至与长期守法企业相同的最高等级(如均标记为绿色或A级)。
这种做法虽然极大鼓励了企业主动纠错,但对于那些长期恪守环保底线、从未失信的企业而言,持续守信的付出在评价结果上未能得到凸显,激励效应可能被削弱,不利于形成“守信有益”的鲜明导向。
如何在环境信用动态管理中实现“赏罚分明”,形成“守信有益、失信有惩、修复有路”的良性循环,使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既能包容纠错,又能持续激励先进,将是未来制度优化的重点。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