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目的与依据
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信息公开,充分发挥公众和社会监督作用,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金融监管局引导银行保险机构以自身现有多元化金融产品(“N”)为基础,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核心(“l”),积极开发“l+N”系列金融产品,并结合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实施差异化的授信管理或费率水平。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重污染行业企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等。
(三)工作原则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和监管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奖惩并重的原则。
二、评价指标和等级
结合国家定期推送的公共信用评价结果,按照行业标准将企业的环境信用分为环保诚信企业(无记分记录)、环保良好企业(年度记分在5分以下)、环保警示企业(年度记分在5分(含)以上11分以下)、环保不良企业(年度记分11分(含)以上)四个等级,依次以A级、B级、C级和D级表示。市生态环境局于每年3月份将上年度评价结果在铁力市政府网上公开,并向各有关单位提供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等措施,公开评价结果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费用。
在上一年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一)因为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环保措施未落实、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五)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
(七)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八)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证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九)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十)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十一)违法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
(十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十三)被生态环境部门挂牌督办且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的;
(十四)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
(十五)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减排措施的。
三、评价程序
(一)评价周期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周期原则上为一年,评价期间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结果应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并公布。
(二)初评与公示
环保部门应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初评,并通过政府网站公示初评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5天。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企业或公众,应在公示期满前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
(三)复核与确认
环保部门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异议人。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间。
四、结果应用
(一)分类监管
环保诚信企业(A级):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以非现场执法检查为主的方式进行监管。
环保良好企业(B级):实施正常“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比例。
环保警示企业(C级):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其他生态环境监管事项的抽查频次。
环保不良企业(D级):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实施重点监管,提高抽查频次。
(二)奖惩措施
对环保诚信企业和环保良好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奖励性措施:
1.金融监管局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环保良好B级”(含)以上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差异化贷款利率和授信额度,鼓励保险业机构予以优惠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发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为核心的金融产品,结合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对客户风险进行分类管理与动态评估,助力企业绿色发展。
2.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资金补助,在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或技术改造申请环保专项资金补助时,予以优先安排;
3.优先安排环保科技项目立项;
4.新建项目需要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时,纳入调剂顺序并予以优先安排;
5.生态环境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6.企业评选各类先进,在出具环保审核意见时,予以优先推荐。
对环保警示企业和环保不良企业,可以采取以下约束性措施:
1.责令企业按季度向组织实施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和直接对该企业实施日常环境监管的生态环境部门,书面报告信用评价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2.加大执法监察频次;
3.从严审批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申请;
4.生态环境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暂停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5.其他约束性措施。
五、信息公开与共享
(一)信息公开
环保部门应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或者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开发布评价结果。
(二)信息共享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应在环保部门和营商局、金融监管局及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共享。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纳入本地区社会信用信息公共平台。
六、附则
(一)保密规定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企业,环保部门应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信息安全。
一、总则
(一)目的与依据
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信息公开,充分发挥公众和社会监督作用,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金融监管局引导银行保险机构以自身现有多元化金融产品(“N”)为基础,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核心(“l”),积极开发“l+N”系列金融产品,并结合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实施差异化的授信管理或费率水平。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重污染行业企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等。
(三)工作原则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和监管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奖惩并重的原则。
二、评价指标和等级
结合国家定期推送的公共信用评价结果,按照行业标准将企业的环境信用分为环保诚信企业(无记分记录)、环保良好企业(年度记分在5分以下)、环保警示企业(年度记分在5分(含)以上11分以下)、环保不良企业(年度记分11分(含)以上)四个等级,依次以A级、B级、C级和D级表示。市生态环境局于每年3月份将上年度评价结果在铁力市政府网上公开,并向各有关单位提供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等措施,公开评价结果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费用。
在上一年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一)因为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环保措施未落实、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五)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
(七)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八)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证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九)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十)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十一)违法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
(十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十三)被生态环境部门挂牌督办且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的;
(十四)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
(十五)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减排措施的。
三、评价程序
(一)评价周期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周期原则上为一年,评价期间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结果应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并公布。
(二)初评与公示
环保部门应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初评,并通过政府网站公示初评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5天。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企业或公众,应在公示期满前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
(三)复核与确认
环保部门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异议人。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间。
四、结果应用
(一)分类监管
环保诚信企业(A级):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以非现场执法检查为主的方式进行监管。
环保良好企业(B级):实施正常“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比例。
环保警示企业(C级):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其他生态环境监管事项的抽查频次。
环保不良企业(D级):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实施重点监管,提高抽查频次。
(二)奖惩措施
对环保诚信企业和环保良好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奖励性措施:
1.金融监管局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环保良好B级”(含)以上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差异化贷款利率和授信额度,鼓励保险业机构予以优惠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发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为核心的金融产品,结合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对客户风险进行分类管理与动态评估,助力企业绿色发展。
2.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资金补助,在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或技术改造申请环保专项资金补助时,予以优先安排;
3.优先安排环保科技项目立项;
4.新建项目需要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时,纳入调剂顺序并予以优先安排;
5.生态环境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6.企业评选各类先进,在出具环保审核意见时,予以优先推荐。
对环保警示企业和环保不良企业,可以采取以下约束性措施:
1.责令企业按季度向组织实施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和直接对该企业实施日常环境监管的生态环境部门,书面报告信用评价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2.加大执法监察频次;
3.从严审批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申请;
4.生态环境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暂停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5.其他约束性措施。
五、信息公开与共享
(一)信息公开
环保部门应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或者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开发布评价结果。
(二)信息共享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应在环保部门和营商局、金融监管局及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共享。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纳入本地区社会信用信息公共平台。
六、附则
(一)保密规定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企业,环保部门应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