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3日,梅州市海龙化工有限公司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年10月1日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等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自主召开《梅州市海龙化工有限公司液氨稀释自动化改造,三酸,双氧水及氨水环保用剂分装项目》水、大气和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议,验收小组由梅州市海龙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广州浔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单位)、广东吉之准检测有限公司(验收监测单位)、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厂区附近村民代表和专业技术专家,以及蕉岭县环境保护局代表组成验收组。验收组听取了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情况、验收报告编制单位对验收报告和监测单位对监测报告的详细介绍,查阅了验收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现场核查,经认真研究讨论形成验收意见,认为本项目符合环保竣工验收条件,根据《建设项目管理条例》以及企业自行验收相关要求,现将本项目验收情况进行公示。
公示期自即日始不少于20个工作天,公示期间,凡对本次公示内容有异议者,用书面形式向梅州市海龙化工有限公司反映。反映情况的,须签署真实姓名,否则不予受理。如无异议,则按规定予以确定。
联系电话:赖仕海 13502359113 (梅州市海龙化工有限公司)
梅州市海龙化工有限公司液氨稀释自动化改造,三酸,双氧水及氨水环保用剂分装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