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批复名称
审批文号
审批时间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
1
(不盖公章版)(梅环蕉审〔2026〕1号)关于国道G205线蕉岭广福大岗湖(闽粤界)至文福储村段灾毁恢复重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梅环蕉审〔2026〕1号
2026-1-7
蕉岭县公路事务中心
广福大岗湖(闽粤界)至文福储村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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