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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雪收集、贮存废旧铅蓄电池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案
时间:2019-05-06 09:56:26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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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环罚字〔2019〕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龚雪:

身份证号码:34212419******3520

住址: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陂角村红光40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收集、贮存废旧铅蓄电池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2019年4月12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4月16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也可申请听证。你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但提交了《申请书》,提出因经济困难,请求减轻处罚。

我局对你提出的申请减轻处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了复核。经复核,我局认为:你经营的废旧铅蓄电池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违法事实清楚,不存在法定减轻处罚的情形,我局作出1万元处罚决定,属最低额处罚(顶格处罚为10万元),已经综合考虑你的实际情况和整改情况。综上所述,你提出的陈述申辩内容,我局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4月16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蕉环罚告字〔2019〕5号)和送达回证及你提交的《申请书》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规,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方式:现金缴款

收款单位:待报解预算收入

帐号:44072775115624103500901050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详细地址:梅州市梅江三路市政府综合大楼715室)或者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蕉岭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5月5日

抄送:市生态环境局、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