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环罚字〔2019〕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省蕉岭县鑫福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基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7731488660A
经营地址:蕉岭县广福镇石丰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位于广福石丰村的年产6万吨碳酸钙粉生产线项目粉磨车间布袋收尘器内的布袋破损后未及时更换,不正常运行布袋收尘器。
以上事实有2018年12月19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2019年1月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蕉环罚告字〔2019〕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也可申请听证。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蕉岭县支行
缴款方式:现金缴款
收款单位:待报解预算收入
帐号:44072775115624103500901050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蕉岭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3月8日
抄送:市生态环境局、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