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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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岭润兴生态食品有限公司未安装净化装置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案(蕉环罚字[2018]21号)
时间:2019-01-04 10:38:42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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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环罚字〔2018〕2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岭润兴生态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707189438X3

经营地址:蕉岭县蕉城镇湖谷村湖沟坝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1月21日,我局对你公司屠宰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屠宰场未安装净化装置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造成恶臭污染周围环境。 

以上事实有2018年11月21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2月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送达回执中明确表示放弃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12月6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蕉环罚告字〔2018〕22号)、2018年12月6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蕉岭县支行

缴款方式:现金缴款

收款单位:待报解预算收入

账号:44072775115624103500901050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蕉岭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14日

抄送:市环保局、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