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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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岭县泰农黑猪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案( 蕉环罚字〔2018〕20号)
时间:2018-12-13 14:59:11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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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环罚字〔2018〕2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岭县泰农黑猪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婷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76924773273

地址:蕉岭县长潭镇麻坑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养殖废水处理设施部分集污管网脱落未及时修复,造成部分废水未经沼气池处理外排,污染周围环境。同时,你公司沼气池旁铺设一条管道且管道中间安装有控制开关,现场检查时,该管道有养殖废水外排。 

以上事实有2018年10月12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0月2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10月24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蕉环罚告字〔2018〕19号)、2018年10月24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蕉岭县支行

缴款方式:现金缴款

收款单位:待报解预算收入

账号:44072775115624103500901050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蕉岭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5日

抄送:市环保局、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