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 挂牌督办和行政执法
钟子强(蕉岭县子强建筑材料加工厂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规定案
时间:2018-10-19 15:04:25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字号:

蕉环罚字〔2018〕1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钟子强(蕉岭县子强建筑材料加工厂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44142719600106****

经营地址:蕉岭县蕉城镇樟坑村205国道以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经营的蕉岭县子强建筑材料加工厂在厂区内堆放固体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下大雨时有部分沉渣随雨水流失,造成沉渣外排,污染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2018年8月29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7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也可申请听证。你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9月7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蕉环罚告字〔2018〕16号)、2018年9月7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蕉岭县支行

缴款方式:现金缴款

收款单位:待报解预算收入

帐号:44072775115624103500901050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详细地址:梅州市梅江三路市政府综合大楼715室)或者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蕉岭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5日

抄送:市环保局、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