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丘红军(蕉岭县文福镇合兴建材加工厂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44142719711207****
经营地址:蕉岭县文福镇长隆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经营的蕉岭县文福镇合兴建材加工厂建筑石材、石粉生产线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闲置未正常使用,污染周围环境。
以上事实有2018年9月14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2018年9月14日,我局向你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蕉环责改〔2018〕第51号)。2018年9月15日,我局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蕉环罚告字〔2018〕17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也可申请听证。你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2018年9月15日,我局收到你提交的《处罚申辩》。
你在提交的陈述材料中提出以下主要申辩内容:1、检查当日,你经营的加工厂因重车将连接喷雾机和生产线喷头的水管压坏,造成供水不正常,工人环保意识不强,管理人员离岗,没有立刻停止生产修复水管,仍然继续生产,造成大气污染。2、你在发现问题后,召集加工厂全部人员开会,进行检讨和反省,并要求落实整改事项。3、你厂经营困难,对罚款10万元无法承受。
我局对你的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了复核。经复核,我局认为:你经营的蕉岭县文福镇合兴建材加工厂在生产过程中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事实清楚,不存在法定减轻处罚的情形,我局作出10万元处罚决定,属最低额处罚(顶格处罚为100万元),已经综合考虑你开展的相关整改因素。综上所述,你提出的陈述申辩内容,我局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万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蕉岭县支行
缴款方式:现金缴款
收款单位:待报解预算收入
帐号:44072775115624103500901050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详细地址:梅州市梅江三路市政府综合大楼715室)或者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蕉岭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5日
抄送:市环保局、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