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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木平(蕉岭县东红酒吧经营者)噪声超标排放按日连续处罚案(蕉环罚字[2018]14号)
时间:2018-09-17 17:17:53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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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环罚字〔2018〕14号

蕉岭县环境保护局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

涂木平(蕉岭县东红酒吧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44142719730404****

经营地址: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龙电花园后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7月17日,我局对你经营的蕉岭县东红酒吧进行现场执行检查,并对边界噪声进行了监测。检查发现,你经营的蕉岭县东红酒吧在经营过中未采取有效措施,监测结果表明,蕉岭县东红酒吧边界噪声超标排放。7月24日,我局对你经营的蕉岭县东红酒吧边界噪声超标排放行为进行了调查。

以上事实有2018年7月17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7月24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7月23日蕉岭县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蕉)环境监测(声)字(2018)第005号],你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经营中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城市集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场界噪声值不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26日向你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蕉环责改〔2018〕第41号)。2018年8月13日,我局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蕉环罚字〔2018〕10号)。

2018年8月11日,我局对你经营的蕉岭县东红酒吧进行复查并监测,根据监测结果,蕉岭县东红酒吧边界噪声为50.2分贝、51.0分贝,超过了国家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表1中2类功能区标准(夜间:50分贝)。2018年8月23日,我局对你经营的蕉岭县东红酒吧噪声超标排放行为进行了调查。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可以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第十九条“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的规定,决定对你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8月11日止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按照蕉环罚字〔2018〕10号决定书的壹千元的处罚金额,起止时间2018年7月27日至2018年8月11日,计罚日期为16天,共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16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蕉岭县支行

缴款方式:现金缴款

收款单位:待报解预算收入

帐号:44072775115624103500901050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详细地址:梅州市梅江三路市政府综合大楼715室)或者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蕉岭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6日

抄送:市环保局、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