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定代表人:黄冬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7749196375Y
地址:蕉岭县徐溪镇大河背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厂污泥过滤池中的生产废水过满未及时处理,造成部分生产废水溢出直接排放河流。
以上事实有2018年6月6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12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也可申请听证。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6月12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蕉环罚告字〔2018〕8号)、2018年6月12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决定对你厂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
你厂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蕉岭县支行
缴款方式:现金缴款
收款单位:待报解预算收入
帐号:44072775115624103500901050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厂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蕉岭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17日
抄送:市环保局、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