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继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75779035894
地址:蕉岭县广福镇广育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机制砂生产项目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2018年7月8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备案表》(备案号:2016-441427-05),《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编号:4414272011000084)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禁止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禁止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1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辨。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7月10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蕉环罚告字〔2018〕10号)、2018年7月10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并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规定,并参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14项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蕉岭县支行
缴款方式:现金缴款
收款单位:待报解预算收入
帐号:44072775115624103500901050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蕉岭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26日
抄送:市环保局、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