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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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春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案(蕉环罚字〔2018〕8号)
时间:2018-06-27 15:23:22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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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环罚字〔2018〕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郭国春:

身份证号码:44142719******2334

住址:蕉岭县南磜镇石寨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南磜镇人民政府、石寨村委工作人员到你经营的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猪场废水处理设施集污管网破损未及时修复,造成部分废水未经沼气池处理直接外排,污染周围环境。 

以上事实有2018年5月15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5月15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25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也可申请听证。你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5月25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蕉环罚告字〔2018〕6号)、2018年5月28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方式:现金缴款

收款单位:待报解预算收入

帐号:44072775115624103500901050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蕉岭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1日

抄送:市环保局、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