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身份证号码:35262519******4647
住址:广东省蕉岭县南礤镇皇佑村石门2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5月17日,我局对你经营的蕉岭县经典龙音茶座进行现场执行检查,并对边界噪声进行了监测。检查发现,你经营的经典龙音茶座在经营过中未采取有效措施,监测结果表明,按照国家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蕉岭县经典龙音茶座边界噪声为51.2分贝,超标1.2分贝。5月24日,我局对你经营的蕉岭县经典龙音茶座边界噪声超标排放行为进行了调查。
以上事实有2018年5月17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5月24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5月21日蕉岭县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蕉)环境监测(声)字(2018)第003号],你提供的《协议书》、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经营中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城市集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场界噪声值不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4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6月4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蕉环罚告字〔2018〕7号)、2018年6月4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一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十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和《蕉岭县环境保护行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十四项“噪声超标3分贝以下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佰元(5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方式:现金缴款
收款单位:待报解预算收入
帐号:44072775115624103500901050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详细地址:梅州市梅江三路市政府综合大楼715室)或者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蕉岭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0日
抄送:市环保局、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