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身份证号码:44142519******647X
住址:广东省兴宁市水口镇河口村下连塘180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收集、贮存废机油桶(含废机油)。
以上事实有2018年4月24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你提供的资金情况说明、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11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也可申请听证。你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5月11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蕉环罚告字〔2018〕5号)、2018年5月11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壹万零陆佰元(106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方式:现金缴款
收款单位:待报解预算收入
帐号:44072775115624103500901050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详细地址:梅州市梅江三路市政府综合大楼715室)或者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蕉岭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1日
抄送:市环保局、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