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定代表人:赖来将
地址:蕉岭县蕉城镇桃源东路湖谷村红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水泥制品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就投入正式生产。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7年6月21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2、2017年6月21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17年6月22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蕉环责改(2017)第7号);
4、相关照片;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7月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辨。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6月28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蕉环罚告字〔2017〕7号)、2017年7月3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方式:现金缴款
收款单位:待报解预算收入
帐号:44072775115624103500901050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蕉岭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31日
抄送:市环保局、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