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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岭县国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废水超标排放案(蕉环罚字〔2017〕12号)
时间:2018-06-22 17:21:10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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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环罚字〔2017〕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岭县国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73152772076

法定代表人:陈昊彬

地址:蕉岭县蕉城镇石伯公路4号4楼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6月1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会同蕉岭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你公司生产正常、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对废水总排放口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结果表明:按照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标准,你公司废水总排放口排放废水中悬浮物浓度为57mg/L,超标0.9倍;总氮40.9 mg/L,超标0.02倍;氨氮35.78 mg/L,超标0.43倍。2017年6月14日,我局对你公司废水超标排放行为进行了调查。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7年6月12日蕉岭县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蕉)环境监测(水)字(2017)第010号];

2、2017年6月1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2017年6月14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4、2017年6月14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5、《关于蕉岭县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扩容改造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蕉环审〔2012〕6号)。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6月2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已明确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6月21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蕉环罚告字〔2017〕6号)、2017年6月21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关于印发〈蕉岭县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蕉环字〔2012〕41号)中第(十二)项“排放水污染物(不含一类水污染物)超标1倍以下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09元)二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即罚款人民币218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方式:现金缴款

收款单位:待报解预算收入

帐号:44072775115624103500901050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蕉岭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7日

抄送:市环保局、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