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定代表人:黄赞成
地址:蕉岭县文福镇长隆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4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年产500吨饲料辅料加工建设项目于2015年建成投入生产,但需配套建设的大气和水污染处理设施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7年4月4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2、2017年4月4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17年4月5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蕉环责改(2017)第4号);
4、相关照片;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4月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也可提出听证。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辨,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4月6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蕉环罚告字〔2017〕4号)、2017年4月7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蕉岭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1、现金缴款
收款单位:待报解预算收入
开户行:蕉岭县建行营业部
帐号:10144072775124103500910504
2、划款缴款
收款单位: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地方户
帐号:275002
县国库:国家金库蕉岭县支库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蕉岭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26日
抄送:市环保局、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