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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岭县北礤绿色农牧有限公司废水超标排放案(蕉环罚字〔2017〕10号)
时间:2018-06-22 17:17:05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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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环罚字〔2017〕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岭县北礤绿色农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7698124127Q

法定代表人:王龙城

地址:蕉岭县南礤镇岭背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4月7日,蕉岭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公司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表明:按照广东省地方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表5标准,你公司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482mg/L,超标0.21倍、悬浮物浓度332 mg/L,超标0.66倍、氨氮140 mg/L,超标0.75倍、总磷19.8 mg/L,超标1.48倍。2017年4月19日,我局对你公司废水超标排放行为进行了调查。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7年4月18日蕉岭县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蕉)环境监测(水)字(2017)第005号];

2、2017年4月19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2017年4月19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17年4月19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蕉环责改(2017)第5号);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4月2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4月21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蕉环罚告字〔2017〕05号)、2017年4月21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4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1、现金缴款

收款单位:待报解预算收入

开户行:蕉岭县建行营业部

帐号:10144072775124103500910504

2、划款缴款

收款单位: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地方户

帐号:275002

县国库:国家金库蕉岭县支库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蕉岭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4日

抄送:市环保局、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