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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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岭县龙腾旋窑水泥有限公司无证排污案(蕉环罚字〔2017〕8号)
时间:2018-06-22 17:14:32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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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环罚字〔2017〕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岭县龙腾旋窑水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7735038958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岳

地址:蕉岭县新铺镇油坑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新建4500t/d旋窑水泥生产线工程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投入生产,排放污染物。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蕉岭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7年2月16日);

2、《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2月16日);

3、现场拍摄照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2月1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辨,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2月17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蕉环罚告字〔2017〕2号)、2017年2月17《蕉岭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1、现金缴款

收款单位:待报解预算收入

开户行:蕉岭县建行营业部

帐号:10144072775124103500910504

2、划款缴款

收款单位: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地方户

帐号:275002

县国库:国家金库蕉岭县支库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蕉岭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29日

抄送:市环保局、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