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环罚字[2017]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岭县泰农黑猪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76924773273
法定代表人:林婷芳
地址:蕉岭县长潭镇麻坑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废水收集管道堵塞故障后未及时维修,致使废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养殖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污染周围环境。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7年1月11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2、2017年1月11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17年1月11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蕉环责改(2017)第1号)。
4、相关照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月1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1月16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蕉环罚告字〔2017〕1号)、2017年1月17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1、现金缴款
收款单位:待报解预算收入
开户行:蕉岭县建行营业部
帐号:10144072775124103500910504
2、划款缴款
收款单位: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地方户
帐号:275002
县国库:国家金库蕉岭县支库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蕉岭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2月9日
抄送:市环保局、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