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7590135465R
法定代表人:傅利玉
地址:蕉岭县蕉城镇工业园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厂建筑石加工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于2016年9月3日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蕉岭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2、《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3、相关照片;
4、2016年12月2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蕉环责改(2016)第10号)。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12月5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厂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辨。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12月5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蕉环罚告字〔2016〕9号)、2016年12月5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你厂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3570元。
你厂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1、现金缴款
收款单位:待报解预算收入
开户行:蕉岭县建行营业部
帐号:10144072775124103500910504
2、划款缴款
收款单位: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地方户
帐号:275002
县国库:国家金库蕉岭县支库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厂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蕉岭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月4日
抄送:市环保局、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