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环罚字〔2016〕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7735038958T
法定代表人:王岳
地址:蕉岭县新铺镇油坑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2月4日,蕉岭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公司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表明:按照国家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标准,你公司窑尾除尘后颗粒物排放浓度53.18mg/m3,窑尾氮氧化物排放浓度586 mg/m3,分别超标0.77倍、0.47倍。12月5日,我局对你公司废气超标排放行为进行了调查。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6年12月5日蕉岭县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蕉)环境监测(综)字(2016)第038号];
2、2016年12月5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2016年12月5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16年12月5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蕉环责改(2016)第12号)。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12月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也可申请听证。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12月5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蕉环罚告字〔2016〕11号)、2016年12月6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1万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1、现金缴款
收款单位:待报解预算收入
开户行:蕉岭县建行营业部
帐号:10144072775124103500910504
2、划款缴款
收款单位: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地方户
帐号:275002
县国库:国家金库蕉岭县支库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蕉岭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17日
抄送:市环保局、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