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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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岭县辉均液化气钢瓶检测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案(蕉环罚字〔2016〕8号)
时间:2018-06-22 16:24:53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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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环罚字〔2016〕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岭县辉均液化气钢瓶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7666535917U

法定代表人:严关君

地址:蕉岭县蕉城镇叟乐村(原电力修配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液化气钢瓶检测迁建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于2016年9月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蕉岭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2、《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3、相关照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11月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辨。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11月3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蕉环罚告字〔2016〕8号)、2016年11月3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3795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1、现金缴款

收款单位:待报解预算收入

开户行:蕉岭县建行营业部

帐号:10144072775124103500910504

2、划款缴款

收款单位: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地方户

帐号:275002

县国库:国家金库蕉岭县支库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蕉岭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16日

抄送:市环保局、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