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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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华群(蕉岭县金百爵茶座经营者)噪声超标排放案(蕉环罚字〔2016〕7号)
时间:2018-06-22 16:23:54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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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环罚字〔2016〕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赖华群(蕉岭县金百爵茶座经营者):

身份证号:44142719******0826

住址:蕉岭县新铺镇新铺居委会中心街2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9月22日晚22时03分,我局执法人员到你经营的蕉岭县金百爵茶座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并对蕉岭县金百爵茶座边界噪声进行了监测。检查发现蕉岭县金百爵茶座经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降噪措施,监测结果表明:按照国家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2类标准,你经营的蕉岭县金百爵茶座边界噪声超标2.8分贝。9月26日,我局对你经营的蕉岭县金百爵茶座噪声超标排放行为进行了调查。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9月22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2、9月26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3、蕉岭县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蕉)环境监测(声)字(2016)第008号);

4、9月28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蕉环责改[2016]第8号)。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七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10月9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但你未提出陈述和申辨。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10月8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蕉环罚告字〔2016〕7号)、2016年10月9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一项和《蕉岭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规定,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1、现金缴款

收款单位:待报解预算收入

开户行:蕉岭县建行营业部

帐号:10144072775124103500910504

2、划款缴款

收款单位: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地方户

帐号:275002

县国库:国家金库蕉岭县支库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蕉岭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4日

抄送:市环保局、县政府,丘德俊副县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