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环罚字〔2016〕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7735038958T
法定代表人:王岳
地址:蕉岭县新铺镇油坑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9月22日,蕉岭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公司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表明:按照国家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标准,你公司排放的废气中颗粒物浓度:包装机108.6mg/m3、窑头72.2 mg/m3、窑尾77.1 mg/m3,窑尾氮氧化物排放浓度627.6 mg/m3,分别超标4.43倍、1.41倍、1.57倍、0.57倍。9月26日,我局对你公司废气超标排放行为进行了调查。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6年9月22日蕉岭县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蕉)环境监测(综)字(2016)第026号];
2、2016年9月26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2016年9月26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16年9月27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蕉环责改(2016)第7号);
5、相关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10月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也可申请听证。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提交《关于请求对龙腾公司行政处罚给予减免的请示》,表示因上半年旋窑处于停产状态,7月上旬才重新开机,并开开停停,造成工况不稳定,出现废气超标现象,并表示将及时对窑头、窑尾损坏布袋及时进行更换,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由于经济困难,请求减免行政处罚。我局复核后,认为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不存在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10月8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蕉环罚告字〔2016〕6号)、2016年10月8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和你公司提交的《关于请求对龙腾公司行政处罚给予减免的请示》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1、现金缴款
收款单位:待报解预算收入
开户行:蕉岭县建行营业部
帐号:10144072775124103500910504
2、划款缴款
收款单位: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地方户
帐号:275002
县国库:国家金库蕉岭县支库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蕉岭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21日
抄送:市环保局、县政府,钟豪才副主任、丘德俊副县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