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 挂牌督办和行政执法
蕉岭新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露天焚烧废塑料案(蕉环罚字〔2015〕16号)
时间:2018-06-22 16:12:20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字号:

蕉环罚字〔2015〕1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岭新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427000006478

组织机构代码:55558289-2

法定代表人:杨凤香

地址:蕉岭县蕉城镇金城工业园区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厂区内露天焚烧塑料机过滤网。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蕉岭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5年11月5日);

2、《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5年11月5日);

3、现场拍摄照片。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11月1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辨。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年11月11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蕉环罚告字〔2015〕16号)、2015年11月11《蕉岭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蕉岭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1、现金缴款

收款单位:待报解预算收入

开户行:蕉岭县建行营业部

帐号:10144072775124103500910504

2、划款缴款

收款单位: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地方户

帐号:275002

县国库:国家金库蕉岭县支库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蕉岭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11月23日

抄送:市环保局、县政府、县财政局,钟豪才副主任、丘德俊副县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