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环罚字〔2015〕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徐信华(蕉岭县矮岭砂场经营者):
身份证号:44142719650228****
住址:蕉岭县蕉城镇黄田村中兴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经营的蕉岭县矮岭砂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砂场制砂加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就投入正式生产。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蕉岭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2、《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3、《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4、相关照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8月21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辨,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年8月20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蕉环罚告字〔2015〕14号)、2015年8月21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1、现金缴款
收款单位:待报解预算收入
开户行:蕉岭县建行营业部
帐号:10144072775124103500910504
2、划款缴款
收款单位: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地方户
帐号:275002
县国库:国家金库蕉岭县支库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蕉岭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9月10日
抄送:市环保局、县政府、县财政局,钟豪才副主任、丘德俊副县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