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环罚字〔2015〕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5052110001625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国民
地址:惠安县螺城镇中新花园6号楼5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7月9日5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对县城建筑施工场地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福建省惠一公司正在蕉岭县蕉城城南碧桂园三期5号楼工地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蕉岭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调查笔录》;
2、《蕉岭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7月1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年7月17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蕉环罚告字〔2015〕12号)、2015年7月18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八)项和《蕉岭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6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1、现金缴款
收款单位:待报解预算收入
开户行:蕉岭县建行营业部
帐号:10144072775124103500910504
2、划款缴款
收款单位: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地方户
帐号:275002
县国库:国家金库蕉岭县支库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蕉岭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9月7日
抄送:市环保局、县政府、县财政局,钟豪才副主任、丘德俊副县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