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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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岭金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噪声超标排放案(蕉环罚字〔2015〕7号)
时间:2018-06-22 15:55:01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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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环罚字〔2015〕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岭金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400400001529

组织机构代码:78115070-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曾丽珠  

地址:蕉岭县蕉城镇工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造成噪声超标排放。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蕉岭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2、《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3、蕉岭县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蕉)环境监测(声)字(2015)第020号)。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6月2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公司于6月24日提交《申请报告》,请求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我局经进一步了解,认为你公司能及时整改,恢复正常使用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设备改造,增加消声系统,可酌情予以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年6月23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蕉环罚告字〔2015〕10号)、2015年6月23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6月24日蕉岭金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报告》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和《蕉岭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4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1、现金缴款

收款单位:待报解预算收入

开户行:蕉岭县建行营业部

帐号:10144072775124103500910504

2、划款缴款

收款单位: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地方户

帐号:275002

县国库:国家金库蕉岭县支库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蕉岭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7月21日

抄送:市环保局、县政府、县财政局,钟豪才副主任、丘德俊副县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