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环罚字[2015]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刘美琼(蕉岭县思雅歌舞厅经营者):
身份证号:44142719******0164
详细地址:蕉岭县蕉城镇环东路1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6月3日晚22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到你经营的蕉岭县思雅歌舞厅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蕉岭县思雅歌舞厅经营过程中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经蕉岭县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噪声超标排放。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蕉岭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2、《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3、蕉岭县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蕉)环境监测(声)字(2015)第023号)。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八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我局于2015年6月10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辨,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年6月5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蕉环罚告字〔2015〕3号)、2015年6月10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1、现金缴款
收款单位:待报解预算收入
开户行:蕉岭县建行营业部
帐号:10144072775124103500910504
2、划款缴款
收款单位: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地方户
帐号:275002
县国库:国家金库蕉岭县支库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蕉岭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7月16日
抄送:市环保局、县政府、县财政局,钟豪才副主任、丘德俊副县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