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环罚字[2015]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梅州市永旺实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427000011055
组织机构代码:07191541-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侯晓明 职务:总经理
地址:蕉岭县广福镇乐干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4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线路板生产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就投入生产。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蕉岭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2、《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3、相关照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2月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辨,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年2月6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蕉环罚告字〔2015〕1号)、2015年2月6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1、现金缴款
收款单位:待报解预算收入
开户行:蕉岭县建行营业部
帐号:10144072775124103500910504
2、划款缴款
收款单位: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地方户
帐号:275002
县国库:国家金库蕉岭县支库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蕉岭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3月3日
抄送:市环保局、县政府、县财政局,钟豪才副主任、丘德俊副县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