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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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岭锦灵造纸厂废水超标排放案(蕉环罚字[2015]1号)
时间:2018-06-22 15:44:29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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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环罚字[2015]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岭锦灵造纸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427000006154

组织机构代码:55174533-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曾繁灵 职务:厂长

地址:蕉岭县新铺镇彭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4年12月2日,我局环境监察分局执法人员和监测站技术人员到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并取样监测。经查你厂生产过程中长网车间废水沉淀池的抽水泵损坏,废水未及时回抽循环使用,造成沉淀池废水直接外排,圆网车间部分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排。据蕉岭县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结果,长网、圆网车间排放废水COD、悬浮物、氨氮、挥发酚均超标,其中超标最严重的为圆网车间挥发酚浓度,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限值2.93倍,造成周围水体环境污染。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蕉岭县环境保护局监察分局调查笔录》;

2、《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3、蕉岭县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

4、相关照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4年12月11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厂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辨。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4年12月11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蕉环罚告字〔2014〕06号)、2014年12月11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蕉岭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规定,决定对你厂处以罚款人民币2790元(即应缴纳排污费数额558元的5倍)。

你厂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1、现金缴款

收款单位:待报解预算收入

开户行:蕉岭县建行营业部

帐号:10144072775124103500910504

2、划款缴款

收款单位: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地方户

帐号:275002

县国库:国家金库蕉岭县支库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厂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蕉岭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2月12日

抄送:市环保局、县政府、县财政局,钟豪才副主任、丘德俊副县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