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岭县环境保护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蕉环查(扣)字〔2018〕1 号
杨森坚:
公民身份号码:441425********647X
地址:蕉岭县蕉城镇红岌子205国道旁
我局于2018年4月24日对你经营的杨森坚废油桶存放点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将废机油收集、贮存和倒卖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且非法贮存的废机油数量较大,可能造成对环境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经营的杨森坚废油桶存放点 150 个油桶(详见物品清单)予以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18年4月27日起至2018年5月26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原杨森坚废油桶存放点院内,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或者梅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附件: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蕉岭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4 月27日
当事人: 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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