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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岭县国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废水超标排放案
时间:2017-12-29 17:18:49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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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环罚字〔2017〕2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岭县国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73152772076

法定代表人:陈昊彬

地址:蕉岭县三圳镇顺岭村粪箕窝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11月17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会同蕉岭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你公司生产正常、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对废水总排放口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结果表明:按照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标准,你公司废水总排放口排放废水中悬浮物浓度为3199mg/L,超标105.6倍;化学需氧量1300 mg/L,超标12倍;总氮194 mg/L,超标3.85倍;氨氮138 mg/L,超标4.52倍;类大肠菌群1300000个/L,超标129倍。2017年11月29日,我局对你公司废水超标排放行为进行了调查。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7年11月27日蕉岭县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蕉)环境监测(水)字(2017)第052号];

2、2017年11月17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2017年11月29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4、2017年11月29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5、《关于蕉岭县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扩容改造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蕉环审〔2012〕6号)。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2月2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已明确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12月20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蕉环罚告字〔2017〕22号)、2017年12月20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关于印发〈蕉岭县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蕉环字〔2012〕41号)中第(十二)项“排放水污染物(不含一类水污染物)超标2倍以上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应缴纳排污费数额(3060元)3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即罚款人民币918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方式:现金缴款

收款单位:待报解预算收入

帐号:44072775115624103500901050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详细地址:梅州市梅江三路市政府综合大楼715室)或者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蕉岭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29日

抄送:市环保局、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