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身份证号码:44142719******001X
住址:蕉岭县蕉城镇南门路林业局宿舍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1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经营的蕉岭县新铺镇辉业建材店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蕉岭县新铺镇辉业建材店洗砂加工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于2017年5月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蕉岭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2、《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3、相关照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2月8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辨。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12月8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蕉环罚告字〔2017〕21号)、2017年12月8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决定对你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2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方式:现金缴款
收款单位:待报解预算收入
帐号:44072775115624103500901050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蕉岭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26日
抄送:市环保局、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