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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岭县联益建材厂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案。
时间:2025-09-08 10:26:23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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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梅环蕉罚字〔2025〕5号

当事人名称:蕉岭县联益建材厂

投资人:涂军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7MA7HGAXT7P

地址:蕉岭县长潭镇神岗村瑶岭毛子岌山地

2025年4月28日,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蕉岭分局执法人员对蕉岭县联益建材厂(以下简称建材厂)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建材厂正在进行机制砂生产,项目配套建设的废水沉淀池有洗砂废水外排到厂区外山林的现象,外排废水呈土黄色。经现场查阅你建材厂环保审批及项目自主验收等资料,机制砂生产项目清洗废水经三级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你建材厂机制砂生产项目配套建设的三级沉淀池,因沉淀池之间连接管道发生堵塞后,未及时检查和维修,同时未及时向我局报告,也未采取应急处置、停产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致使沉淀池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造成洗砂废水外排,存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5年4月28日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蕉岭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4月28日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等资料,证明了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蕉岭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建材厂检查的现场情况及你建材厂存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你建材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梅环蕉罚告字〔2025〕5号)告知你建材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建材厂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建材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2.8.1裁量标准,企业洗砂废水经一级沉淀池处理后外排,行为表现为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裁量权重0%;2025年5月12日,梅州市蕉岭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蕉)环境监测(水)字(2025)第003号,监测报告对企业废水沉淀池水质进行了检测,监测因子为: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悬浮物。该建材厂机制砂原材料主要来自蕉岭县文福镇白湖新娘山石场的砂料(剥离泥)和碎石,生产工艺是经过破碎、筛分、清洗生产机制砂,加工过程只是简单物理破碎筛分,生产机制砂。不含有毒有害物质,裁量权重0%;排放区域为建材厂周边林地,属于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企业4月29日收到我局发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于5月2日已按照梅环蕉责改〔2025〕5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完成整改,因此整改情况为限期内改正,裁量权重0%;从企业提供的机制砂采购合同、制砂料、碎石销售合同、生产台账、出货台账等资料,企业4月1日-27日均停产,4月28日组织生产,因此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天以下,裁量权重0%;该企业近两年也未因环境问题受到我局行政处罚,因此裁量权重0%。因此综合上述所有裁量因子及法律法规,我局决定对你建材厂作出行政处罚罚款壹拾万元(¥100000元)的决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建材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梅州市梅江三路85号梅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