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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安迅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依据法定的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案
时间:2025-02-24 15:59:50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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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梅环蕉罚字〔2025〕1号

当事人名称:梅州安迅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淦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MA52FWHB51

地址:蕉岭县蕉华工业园区

2025年1月2日,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蕉岭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蕉岭县蕉华工业园区梅州安迅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经营,执法人员现场测量该公司1条重型柴油车辆检测线排气分析仪采样管长度为8.5米,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4.2.4.2“排气分析仪采样管长度应小于7.5米,不透光烟度计采样管长度应小于3.5米,采样管路包含取样探头、取样管、过滤器等”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5年1月2日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蕉岭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月2日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蕉岭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月2日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蕉岭分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等材料,证明了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蕉岭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的情况及你公司排气分析仪采样管长度超出规定长度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梅环蕉罚告字〔2025〕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认定部门取消其检验资质,并向社会公告”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3.46裁量标准,“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2次以下,限期内改正罚款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鉴于你公司近二年无同类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立行立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壹万贰千元(¥12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梅州市梅江三路85号梅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