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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岭县嘉源通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正在生产,现场有一台铲车正在作业,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导致厂区内铲车装卸物料区域产生扬尘明显案。
时间:2025-01-03 09:39:14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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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梅环蕉罚字〔2024〕10号

当事人名称:蕉岭县嘉源通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文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7MACQE8PF2X

地址:蕉岭县文福镇坑头村罗石岌顶

2024年11月8日,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蕉岭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蕉岭县文福镇坑头村罗石岌顶蕉岭县嘉源通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现场有一台铲车正在作业,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导致厂区内铲车装卸物料区域产生扬尘明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4年11月8日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蕉岭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等资料。

你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梅环蕉罚告字〔2024〕1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3.26裁量标准,“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2次以下,罚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立行立改,消除环境影响,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贰万元(¥20000元)的决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梅州市梅江三路85号梅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