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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岭县益邦实业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未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案
时间:2023-10-12 14:59:17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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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环蕉罚字〔2023〕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岭县益邦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7MA541TN94N

法定代表人:丘雨辉

地址:蕉城镇金城工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存在问题,你公司原材料堆场未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露天堆放原材料。

以上事实,有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蕉岭分局2023年8月16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2023年9月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梅环蕉罚告字〔2023〕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3.18裁量标准和你公司近2年同类违法次数为1次,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为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