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梅环蕉罚字〔2024〕6号
当事人名称:梅州市鸿利线路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伟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7781161199D
经营地址:梅州市蕉华工业园区
2024年6月14日,梅州市蕉岭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废水处理设施总排口进行了现场取样。根据梅州市蕉岭生态环境监测站2024年6月22日出具的(蕉)环境监测(水)字(2024)第020号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废水处理设施总排放口的监测分析项目中氨氮(监测结果为64.8 mg/L)未能达到《梅州市蕉华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污水接纳协议》废水接管标准(氨氮:≤45 mg/L),氨氮超标0.44倍。我局于2024年6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预处理的工业废水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梅州蕉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4年6月14日、2024年6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相片。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我局于2024年7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梅环蕉罚告字〔2024〕6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2.9裁量标准,超标情况:超标1倍以下或超总量20%以下;废水日排放量:100吨以上;罚款: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该企业预处理的工业废水超标倍数1倍以下,企业与梅州蕉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污水接纳协议约定废水日排放总量为215吨。鉴于企业积极配合调查,企业排放预处理后的工业废水超标因子只有1个,超标的因子氨氮不属于广东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11月14日印发的(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第十八条中“A类水污染物”,超标倍数0.44倍,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壹拾伍万伍仟元(¥155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梅州市梅江三路85号梅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