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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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鸿利线路板有限公司涉嫌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案
时间:2024-08-01 14:55:40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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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梅环蕉罚字〔2024〕4号

当事人名称:梅州市鸿利线路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伟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7781161199D

经营地址:梅州市蕉华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4年6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配套的废水在线监控仪夜间未自动送样检测,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导致夜间排放的预处理废水未经废水在线监测仪检测,排放到梅州蕉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相片。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梅环蕉罚告字〔2024〕4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做好废水在线监测设备日常管理维护,确保废水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数据实时传输至上级环保部门,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2.3裁量标准,综合本案有效裁量因子为:裁量起点10%+行为表现形式:已联网但未正常使用10%共计2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近一年同类违法行为:无同类违法行为、整改情况:限期内改正均为0%,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给予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40000元)的决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梅州市梅江三路85号梅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