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梅环蕉罚字〔2024〕5号
当事人名称:蕉岭县红祥环保砖厂
经营者:丘发祥
身份证号码:4414271981*********
地址:蕉岭县文福镇坑头村谷三草鞋田山岗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蕉岭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6日对你经营的蕉岭县红祥环保砖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经营的蕉岭县红祥环保砖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经营的蕉岭县红祥环保砖厂位于梅州合泰建材有限公司西北面的煤矸石物料堆场堆放高度高于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4年6月6日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蕉岭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相片。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7日发出《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蕉岭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梅环蕉责改〔2024〕4号),2024年6月20日你向我局提交了完成整改报告。2024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梅州合泰建材有限公司西北面蕉岭县红祥环保砖厂的煤矸石物料堆场进行复查,该砖厂的煤矸石物料堆场已按(梅环蕉责改〔2024〕4号)整改要求完成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的规定,你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梅州市梅江三路85号梅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经营的蕉岭县红祥环保砖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现对你进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教育。请你回去后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相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