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环蕉罚字〔2024〕3号
当事人姓名:何添锦(蕉岭县源东木制品厂经营者)
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719650925****
经营地址:梅州市蕉岭县金城工业园区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蕉岭分局执法人员2024年4月28日对你经营的蕉岭县源东木制品厂现场检查发现废气排放口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牌问题发出了《责令整改通知》,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6日再次对该厂(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2441427L61924031G001R)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厂在加工生产胶合板过程中,锅炉废气排放口(编号为:DA001)处仍未按照规定在排污口安装标志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相片。
你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和管理排污口并按照规定在排污口安装标志牌”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梅环蕉罚告字〔2024〕3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管理排污口的,依法予以处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牌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31裁量标准(违法程度:企业已设置标志牌,但不符合规定;配合调查情况:企业配合调查;罚款: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我局决定对你作出给予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的决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梅州市梅江三路85号梅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