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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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岭县长运石砂加工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装卸物料时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案
时间:2024-07-02 15:05:00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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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姓名:丘国林(蕉岭县长运石砂加工场经营者)

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719850901****

经营地址:梅州市蕉岭县文福镇坑头村罗石岌

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对你经营的位于蕉岭县文福镇坑头村罗石岌的蕉岭县长运石砂加工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你经营的蕉岭县长运石砂加工场正在生产,执法人员发现你经营的蕉岭县长运石砂加工场原材料堆放场所上空弥漫粉尘,据你石砂加工场负责人介绍,是货车刚卸完石砂(原材料),由于工人没有及时采取洒水喷淋措施,造成粉尘污染周围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相片。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梅环蕉罚告字〔2024〕1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3.26裁量标准(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2次以下,罚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我局决定对你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梅州市梅江三路85号梅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