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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荣鑫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堆放、贮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时间:2023-07-28 10:24:54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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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环蕉罚字〔2023〕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梅州市荣鑫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7MA5318EQ8G

法定代表人:林*

地址: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金城工业园A家商业区*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梅州市荣鑫贸易有限公司物料堆放、贮存场现场调查。现场调查发现,梅州市荣鑫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堆放、贮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以上事实,有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蕉岭分局2023年6月6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2023年6月2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梅环蕉罚告字〔2023〕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3.25裁量标准,给予行政处罚人民币伍万元 (¥5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