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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鸿利线路板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时间:2023-07-28 10:21:07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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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环蕉罚字〔2023〕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梅州市鸿利线路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7781161199D

法定代表人:钟伟洪

地址:梅州市蕉华工业园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6月2日、6日,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蕉岭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双面板生产线存在如下问题:1、丝印车间有7台字符机(文字房)无废气收集设施;2、丝印车间阻焊烤箱房产生的有机废气经4个集气罩收集后用PVC管连接到厂房楼顶的长方形铁皮管,经离心抽风机抽至厂房东面铁皮瓦上方排放,你公司未将丝印车间文字房、阻焊烤箱房产生的有机废气引入废气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而是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蕉岭分局2023年6月2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6月6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拍摄照片等资料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3年6月2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梅环蕉罚告字〔2023〕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3.5.1裁量标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18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6日